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全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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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常委会制定人民调解法,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从法律上完善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明确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努力将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预防和减少因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及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更好地起到平衡利益、定分止争的作用。为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及时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听取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强调要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加大交通肇事行为处罚力度,加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建设,大力整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开展城市社区建设有关问题专题调研,强调要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强化基层党政组织、城乡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是抓住改革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推动重要领域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收入分配领域也逐渐积累了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既是事关全局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需要。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将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作为调研的重点课题,提出尽快制订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中央研究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重要参考。2011年又着重就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强化税收调节作用等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要求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多、举债融资不规范、不少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等问题,我们及时提出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国务院于2010年12月部署地方政府性债务专项审计,并在2011年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常委会汇报了专项审计情况;与此同时,我们就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开展专题调研。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要抓紧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对已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要纳入预算,接受同级人大审查和监督,地方各级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能打赤字。

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关系到国家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针对一些地方县级财政困难,2008年常委会在审查中央决算时提出,要力争用2至3年时间建立起以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随后,就这个问题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并在2012年听取审议国务院相关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些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强调要进一步合理界定县级政府支出责任,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2008年5月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我们按照中央部署紧急行动,第一时间召开委员长会议,听取国务院专题汇报,根据特事特办原则,立足灾区实际需要,建议动用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6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专门听取审议国务院抗震救灾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全力支持国务院和有关方面的工作,动员全国人民支援灾区、共克时艰,并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为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提供资金保障;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在总结抗震救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防震减灾法作出重大修改,为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提供法律保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明确国家豁免属于外交事务范畴、决定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属于中央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须遵循国家统一的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这是第一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基本法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明确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程序,并在认真审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出的有关报告基础上,作出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还分别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给予批准或备案。常委会作出的有关解释和决定,确保了“一国两制”方针贯彻落实,确保了两个基本法全面正确实施。

三、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我们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走群众路线,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努力使人大各项工作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贴近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是健全民主制度,发展人民民主。选举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保证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提出做好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和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各地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顺利完成,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顺利产生,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基层民主制度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保障。常委会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村委会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议事制度,强化信息公开、村务监督、民主评议等方面规定,保证基层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强调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和监督,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常委会制定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并对群众最为关心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确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听取审议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报告,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国覆盖,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尽快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问题,切实保障城乡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还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展跟踪检查,并听取审议跟踪检查报告,有力地推动了相关工作,新农保参保人数从2010年初的3326万人增加到2012年底的4.6亿人。住房、医疗和教育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常委会听取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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