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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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月21日发布消息,从1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40元,由原1680元/月调整为18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4.5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近年来,苏州市通过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构筑起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底线,有力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质劳动力资源,更好地满足苏州市经济发展对劳动力资源尤其是熟练技术工人日益增多的需求,缓解用工缺口,提升苏州市劳动用工的综合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激励和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集聚更多的技术型、创新型人才。

市人社部门提醒,企业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须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注意,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各级人社部门将结合岁末年初的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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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五险一金缴费基数

1、度苏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关系到每个人新年度如何缴费的重要参数。

4月1日起,苏州市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开始上调,苏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00856元(1673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364元(2697元/月)。除了企业职工外,度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300元,其他险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300元,可设若干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6738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市区“协保”人员每月“划账”基数,以及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后申请返回养老、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数,均按照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执行。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302139元(2517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0428元(5036元/月)。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93579元(7798元/月)。

2、度苏州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

各地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7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调整。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本次调整从7月1日起执行,于8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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