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汛防洪预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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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发生城市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时,使城市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确保城市防汛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防洪治涝规划》、《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建成区内突发性暴雨、洪水产生的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抢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军民结合、联动协作,专群结合、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城市防汛特点

1.5.1 地理环境特殊

我市市区地势东西狭长,南高北低,南部坡度较大,二环东路从旅游路至小清河段长度7.5公里,高差132米;舜耕路从二环南路至经七路长度5.3公里,高差105米;英雄山路从二环南路至北园大街长度10公里,高差95米。南北落差较大,在突发、历时短、降雨量集中的情况下,极易形成类似山洪的街道洪水。

1.5.2 汛期降水集中

我市属大陆性气候,夏季酷热多雨,全年降水量主要集中在6月至9月。在汛期内降水频繁,局部性暴雨时有发生,且突发性强、来势猛、速度快、降水时间集中,可预报时效短。

1.5.3 泄洪能力有限

小清河是城区唯一外排河道,河道狭窄,坡降平缓,行洪能力低,防洪能力不能满足泄洪要求。主城区其他河道过水断面小,排洪能力低,易造成河水漫溢,形成内涝。城区雨水管网系统短期内难以完善健全,排水能力有限,易造成低洼地区大量积水。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市城市防汛指挥部组成

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体系框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下设市城市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城市防汛工作。市城防指由指挥、副指挥、成员单位和办事机构组成。

市城防指成员单位由济南警备区、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城管执法局、环保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贸易服务局、卫生局、广电局、安监局、国资委、人防办、金融办、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市容环卫局、房管局、水文局、气象局、政府新闻办、济南黄河河务局、武警济南支队、济南供电公司、高新区管委会,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政府等单位组成。

各区政府成立区城市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相应的防汛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市城防指的分支机构。

2.1.2 市城防指主要职责

市城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城市防汛工作。

(1)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市防指的命令;

(2)全面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3)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市城防指指挥、副指挥的主要职责

(1)指挥

市城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全面负责市城防指的领导工作。

(2)副指挥

市城防指副指挥由济南警备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市政公用局局长、气象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协助指挥做好城市防汛工作,组织协调各区城防指及相关单位工作,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或受指挥委托,行使指挥职权。

2.2 办事机构

2.2.1 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防办”)与市城市防汛办公室合署办公,作为市城防指办事机构。市政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防办根据应急需要,成立技术组、物资组、抢险组、后勤保障组、宣传组和专家顾问组。

2.2.2 市城防办的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1)执行市防指的指令,负责向市防指报告工作;

(2)具体负责市城防指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城市防汛工作,开展城市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3)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应急预案;

(4)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建立城市防汛督查组织,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城市防汛工作;

(5)负责推广先进防汛科学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6)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Ⅲ、Ⅳ级应急预警信息;(7)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2.3.1 市城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支队:根据雨情、汛情和灾情的演进情况,负责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

市发改委:负责城市防汛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防汛工程立项审批或核准。

市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工矿企业各项防汛责任制的落实、抢险物料准备和大型抽水泵、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工作;做好城市抢险救灾物资铁路运输的协调、组织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防汛救灾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校舍的排查和抢修加固,做好学生的安全转移和疏散工作,确保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工作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严格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查处破坏防汛救灾工作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伤亡人员的死因鉴定;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市监察局:监督监察各成员单位在防汛工作中的职责落实情况,对在防汛期间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行政处分。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调查,做好灾情统计;接收、分配和监督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组织救灾捐赠等。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救灾资金,做好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建设、滞洪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等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地质灾害的相关信息。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审批;配合城市防汛指挥部及市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影响城市防汛、排洪违章建筑等。

市建委: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市建设系统和协调各区建委防汛工作;负责城市防汛期间的应急资金筹备和调度使用。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安全;督促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查处擅自占压河道、棚盖河道行为,清理拆除河道乱搭乱建临时设施。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重点环境安全隐患单位汛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确保汛期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对汛期市区河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城防指,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汛期环境安全。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备足防汛抢险车辆、水上交通工具;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组织运力做好防汛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公路、桥梁和路面设施。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汛期防汛通信保障及发布预警信息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设备,保证防汛指挥通信畅通。

市水利局:确保内河、水库、水利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及时提供水情和险情信息;组织内河水利抗洪抢险及水毁工程的抢修加固工作,确保城市安全供水的水源保障。

市贸易服务局:负责协调筹备和监督检查各项防汛抢险物资及灾后物资的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抢救伤员,建立防汛卫生救援应急小分队,做好汛期及洪灾后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汛期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市城防指的部署,安排有关雨情汛情、防汛预警等重要信息的播发方式和频率。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防汛抢险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防汛安全工作,并督促水业集团做好汛期期间的城市应急供水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险情处置、应急救援和积水排除,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

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各保险公司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热、道桥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的稳定;做好雨、污水管道、市区河道的疏浚与畅通、道桥等市政公用设施在汛期正常运转;组织城区抗洪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做好护城河及公园内河道的清淤、护岸加固和水位调节闸的启闭工作,保障所属公园及河道汛期排水畅通,做好枯、倒树木的伐、运工作。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雨前及时清扫和运输道路上的垃圾杂物,避免将其冲入地下排水管道;雨后及时清扫道路,尽快恢复路面清洁。市房管局:负责校舍、民宅等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和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倒塌直管公房的抢修工作;协助其他房屋产权人对灾后房屋进行维修。

济南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做好暴雨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准确的向市城防指提供各水文站点的雨情水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预报预警和雨情分析等气象信息,及时发布暴雨和雷电预警预报,并做好预防宣传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全市防汛重大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起草防汛突发公共事件新闻通稿,报经市城防指审定后,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协调市有关领导接受上级媒体采访。

济南黄河河务局:负责监测黄河大堤济南段的运行安全状况,及时提供黄河汛情、工情及险情等信息;制定黄河防洪预案;组织黄河防汛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

济南供电公司:负责汛期电网安全可靠供电,做好城市防汛指挥机构、重点单位、重要设施、重点部门的应急电力保障,严密监控汛期中低压电网的安全运行。

市内6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制定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组建防汛抢险队伍,筹备防汛抢险物资,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所辖受灾地区及积水、滞洪地区群众避险转移和安置。

2.4 工作机制

2.4.1 会商机制

成立由市政公用局、气象局、公安局、济南水文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会商小组,在可能发生重大汛情灾害时,由指挥、副指挥或市城防办主任主持,进行集体会商。

2.4.2 专家咨询机制

市城防指聘请有城市防洪经验的驻济专家(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城市防汛专家顾问咨询组。市城防办根据需要召集专家组研究汛情,对城市防汛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在汛期,专家组针对各种险情,提供科学而有效的抢险意见和方案,供市城防指和各级领导决策参考。必要时,根据市城防指的要求,赶赴现场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城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关于雨情、汛情、灾情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单位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实行实时监测,及时上报市城防指,并通报相关部门。

3.1.1 气象信息

市气象局对全市天气进行监测,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市城防指的要求,建立实时联动机制,做好雨情的收集上报和临近短时预报;当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或者需要改变预警级别信息的时候,立即将信息报送市城防办。

3.1.2 水文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对所管辖水库水情进行监测,济南黄河河务局对黄河汛情进行监测,济南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对市区各水文站点的行洪和南部洪水进行监测。当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或者需要改变预警级别信息时,要及时将信息报送市城防办。3.1.3 工程信息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巡查和监测,在出现城市洪灾时,及时将河道、防洪闸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等情况报市城防办。当市区排洪河道出现决口时,河道管理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市城防办报告,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

3.1.4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灾情发展趋势、要求支援和帮助等内容。

洪涝灾害发生后,市城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区城防指应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洪涝动态灾情,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城防办,由市城防办在1小时内上报市防指。

3.2 预防与准备

3.2.1 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市民防御洪涝灾害的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好防大汛、抗灾害的思想准备。

3.2.2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城市防汛组织指挥机构,完善防汛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城市防汛抢险救灾综合队伍与专业队伍建设。[NextPage]

3.2.3 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隐患的防汛设施及时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涉及城市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切实落实好安全度汛方案。

3.2.4 物资通信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街办、各成员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合理配置,特别是要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等多种储存方式。

按照以城市防汛专用通信网络为主,以公用通信网络为辅的原则,确保防汛信息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能及时传递。

3.2.5 防汛预案准备

(1)各区城市防汛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防汛机构根据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本辖区城市防洪预案、应急排水预案、低洼地区应急安全转移预案等,主动应对各类洪水可能造成的危害。

(2)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健全反应机制。

3.2.6 防汛日常管理

城市防汛部门要重视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各类城市防汛设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防汛机构、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主要内容,发现漏洞和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对重大问题,要按照权限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城市汛情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启动条件:

(1)一般(Ⅳ级):收到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发生险情或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市区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城区道路积水,有部分房屋进水。

(2)较重(Ⅲ级):收到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发生较大险情或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市区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严重(Ⅱ级):收到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漫溢,小清河严重倒灌;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出现重大险情或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水位,可能造成市区受淹;黄河有可能发生漫溢或决堤,严重影响城市安全。

(4)特别严重(Ⅰ级):收到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

3.3.2 预警启动

城市防汛办事机构根据气象、水文、工程等信息资料,或经专家会商研究,分析暴雨及汛情演进情况,提出城市防汛应急启动级别、发布、变更和解除的建议报告,经相关防汛指挥部指挥审批后,各级防汛机构按照应急级别立即响应,同时,按照权限及时发布对应的预警信息。

Ⅳ级、Ⅲ级应急启动和预警。由市城防办负责向市城防指请示,经市城防指指挥签发应急预案启动令后,市城防办根据批示处置,并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

Ⅱ级、Ⅰ级应急启动和预警。由市防办负责向市防指请示,经市防指指挥签发应急预案启动令后,市防办根据批示处置,并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

3.3.3 预警发布

城市汛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固定电话语音报警、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报刊、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元化方式,向广大市民发布、通告。对老、弱、病、残、孕以及学校、大型人群聚集场所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将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机场、车站、公交车、重要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置并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播放预警信号。

3.3.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城市各级防汛机构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到达各自岗位,做好应急准备。同时,严密监视雨情、水情、工情、险情,高度关注低洼地区、重点道路的汛情,及时对危险路段采取交通管制和对低洼、危险地区的群众实施转移、防护。相关单位密切监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应急处置专业队伍集合待命;停止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就近妥善处置。

3.4 预警支持系统

(1)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城市防汛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城市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基础数据库和雨情水情灾情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市区主要河道、低洼地区、铁路立交道引道水位和积水情况的预报系统及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和优化洪水调度,为防洪、排水、抢险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提高市区降雨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3)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建立工程数据库及城市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城市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4)依托市城市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覆盖济南高新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的城市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并与气象局、公安局等部门实现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建立覆盖市、区城防指之间的城市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防汛应急行动依据汛情可能发生灾情并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实行分级响应。根据有关规定,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事件应急(Ⅳ级)响应、较大事件应急(Ⅲ级)响应、重大事件应急(Ⅱ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应急(Ⅰ级)响应四个级别。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

(2)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发生险情;

(3)市区内部分低洼地区或铁路立交道引道出现积水;

(4)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小清河出现顶托。

4.2.2 Ⅳ级响应行动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城防办负责人在城市防汛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向各区城防指部署任务。

(2)根据情况,召集各区城防指及有关单位会商,或开通异地会商系统,分析汛情,实施防汛抢险指挥。

(3)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和灾情的变化,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工作对策。

(4)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报告市防办。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

(2)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发生较大险情;(4)市区内低洼地区或铁路立交道引道积水严重影响交通;(5)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或有漫溢现象,小清河出现河水倒灌。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

市城防指副指挥在市城市防汛指挥中心负责指挥。

(2)会商研究

会商小组成员全部到位,市城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3)下达命令

根据会商结果,市城防指按照有关防汛专项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有关的区城防指和相关部门下达命令。

(4)现场指挥

市城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信息报告

市城防办及时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防办报告汛情及救灾进展情况。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立即报市防办。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1)收到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2)黄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或部分漫溢,影响到城市安全;(3)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部分道路出现道路行洪,部分主要道路交通瘫痪;

(4)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漫溢,小清河严重倒灌;

(5)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造成市区受淹。

4.4.2 Ⅱ级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

市防指指挥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2)研究部署

市防指指挥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主持会商,分析灾情,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向市政府汇报,市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向省政府报告。

(3)下达命令

根据上级指示及会商结果,市防指按照防汛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区城防指和相关部门下达命令。

(4)现场指挥

市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组织指导。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

(5)信息报告各级防汛机构和部门要密切注视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随时向市防指续报汛情及工作动态。

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向省政府报告。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

(2)黄河发生漫溢或决堤,严重影响城市安全;

(3)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积瘫痪;

(4)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大中型水库决堤;

(5)极端天气导致的突发性重特大事件。

4.5.2 Ⅰ级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

市防指指挥、副指挥到达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抢险救灾工作。

(2)会商报告

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分析灾情,决策部署,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请求指示。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

(3)下达命令根据上级指示和会商结果,市防指按照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有关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下达命令。

(4)进驻现场

市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进驻现场组织指挥,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专家组应根据报告和现场收集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和灾情评估,及时提出处置措施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5)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请求当地武警、驻军或中央、相关省市的帮助和支援。

(6)信息报告

市防指及时、准确的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并随时向市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动态。

出现各类重特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市防指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4.6 应急升级

当汛情、灾情发生变化,需要由Ⅳ级响应升级到Ⅲ级响应时,市城防办要及时向市城防指指挥报告情况,由市城防指指挥批准后启动响应;当灾情继续扩大或发生防汛突发性重大以上公共事件,需要由Ⅲ级响应升级到Ⅱ级以上响应时,市城防指要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经市防指指挥批准后,由市防指宣布并按照相应应急程序启动响应,同时变更预警级别并立即发布。在发生城市防汛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以后,由市防指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城防指则作为前线指挥部,负责全市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7 响应结束

当重大险情基本消除、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视情况,终止应急响应。

Ⅲ以下由市城防指决定或报请市防指指挥批准同意,签署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公布。

Ⅱ级以上防汛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市防指指挥发布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5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严格履行职责,切实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应急物资和资金充足、技术装备良好、现场救援及时、应急交通运输畅通、供电持续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医疗卫生满足应急需求、社会紧急动员迅速有效等,确保城市防汛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对城市防汛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市城防办按照以防汛专用通信网络为主,以公用通信网络为辅的原则,确保防汛信息畅通。

市城防办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城市防汛和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及时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为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城市防洪的重点险工险段或容易出险的防洪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派出抢险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抢修和加固。

各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救灾急需。

5.3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综合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综合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全力参加专业抢险和技术处置。

紧急抢险队伍根据指令迅速到达险情现场,对险情进行紧急处置。各区按规定保证综合抢险队伍到位,预案规定的相关单位保证专业抢险队伍到位,济南警备区和武警支队根据要求保证部队到位。[NextPage]

5.4 供电与交通运输保障

供电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任务,确保供电的持续性和安全性。及时调度应急电力设备,为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电力保障。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根据灾情需要,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灾车辆畅通;对于已经形成道路行洪和被淹没的路段、立交引道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出现大面积交通瘫痪时,公安交警按照预案规定进行紧急处置,疏导交通。必要时,保证防汛指挥车辆的使用。

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和设备、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抗洪抢险救灾车辆调用。5.5 治安与医疗保障

汛期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城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和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抢险抗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处置;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检,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6 物资与资金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在市城防办的统一指导下,各单位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城防办。市城防办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统一调拨,各区防汛办具体实施。各区、街道办、居委会也要根据防汛需要,储备充足的防汛物资,以备急需。当启动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时,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安排抢险救灾资金。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洪涝灾害程度和水毁工程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毁坏的城市防洪排水设施修复工作。

5.7 社会动员保障

市城防指根据灾情,及时动员、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洪除涝工作。各级武装部做好基干民兵和民兵预备役的组织动员,加强培训和演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在防汛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 善后处置

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

6.1 水毁工程修复

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设施、铁路、供电、通信、供气、供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等水毁工程设施分别由各相关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6.2 灾后重建

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3 保险理赔

受灾地区所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6.4 社会救助

灾后灾民生活救助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妥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6.5 其他工作

其他如疫情病情处理、污染物的清除、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充等善后处置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由市城防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众防护宣传教育,组织制定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公众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教材和应急手册。

电台、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也要做好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防汛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 应急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城防办统一组织培训,各区防汛办公室具体落实。市城防办负责各区城防办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相关部门要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

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培训工作与实际相结合,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每年汛前至少举办2次培训。

7.3 应急演练

市城防办应当定期组织防汛应急处置演练,一般1至2年举行一次部门联合演练。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从实战角度出发,强化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抢险队伍必须进行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举行1-2次的防汛抢险演练。演练的同时发动公众参与,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

7.4 责任与奖惩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城防指对在城市防汛和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存在其他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延误、妨碍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工作评价

每年由市城防办组织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城市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整改,以促进城市防汛应急工作的开展。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大到暴雨:6小时累计降雨20.0-39.9毫米;24小时降雨39.0-74.9毫米。

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市区主要河道:指我市的小清河、兴济河、工商河、东洛河、西洛河、柳行河、全福河等河道。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8.2.2 预案审查:本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审查。

8.2.3 预案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2.4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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