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反思李会永案件心得体会【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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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反思李会永案件心得体会(一)

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巡视员李会永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会永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

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10月27日,镇党委专门组织国家干部全文学习两项法规,要求全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全镇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误区。有的认为,把改革开放与严肃党纪对立起来,认为党的纪律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应当“冲破”,可以“变通”,提出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有的只要一讲严肃纪律,就被别人说是“左”的表现,是“整人”,等等。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全镇广大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

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全镇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犯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颇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势,什么党纪、国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

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近几个月,省纪委作出对少数领导干部党纪处分的决定,充分体现了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既敢于负责,强化主体意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作为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党内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以“粉身碎骨浑不怕”的精神来恪守“廉洁”二字,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党员反思李会永案件心得体会(二)

李会永主要是“利用职权”和影响,在工程建设、充当不法分子保护伞、干扰司法、人事安排等方面收取贿赂。

“利用职权”成为官员贪腐的一个主要手段,听了让人不寒而栗。为什么,因为大大小小的官员,手里都有大小不一的职权。这些职权,本来是公众委托职权人用来为社会服务的,是不包含私权的公权。群众的许多切身利益,都与这些职权的运行有关。职权合法、准确、公正、透明地运行,公众的利益就能得到维护;职权被利用,成为官员贪腐的工具和手段,必然损害公众利益,进而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像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那样,可以轻松地利用职权贪污受贿3000万,说明在某些地方,职权是多么容易被利用,官场的廉洁度是多么的脆弱,层层监督体系是那么的不堪一击。

职权不被“利用”,首先是认真选拔清廉的官员。叶树养贪污腐败不是一年两年,而是长达二十几年。他在大肆敛财中步步高升,直到升到韶关市主要领导干部位置。对于这个腐败分子的升迁,当地干部和群众早有意见,反应强烈,但是,上级领导机关并未察觉,或者当作耳旁风。大家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身在污沟不觉臭,实际上默认了腐败分子“利用职权”。假如叶树养的上级秉公办事,听得见群众的反映,那么,这样的腐败分子还能边腐败边升官吗?

职权不被“利用”,还要实施真正的监督监管。监督的制度,我们很多,但是,只有真正发挥作用,才能遏制腐败。有的“制度”仅仅写在纸上、挂在嘴上、表现在承诺上,在实际操作上往往形同虚设。这样的制度其实只能忽悠公众,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各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有监督政府官员的职能,都有表达民意的渠道。假如代表委员真正牢记人民的委托,承担起代民监督的责任,腐败分子想贪腐、想伸手都难。各类媒体的监督功能也不可忽视。假如媒体的批评监督像网络一样活跃,像有的论坛那样直言不讳,像无数网民那样紧盯着官员的一言一行,那么,再有贪心的官员也不敢轻举妄动。权力者须知,按照现代社会制度原理,权利不但无需和权力保持一致,反而需要不断地监督它!

职权不被“利用”,不可放弃权力的制衡。权力的过度集中、不受制约,就有可能产生专横和腐败。现今社会,有的官员强大到足以支配一切,民众的安危完全系于官员的良心和效力。一旦官员道德堕落,贪心膨胀,倒霉的就是老百姓和整个社会。限制公权力、降服公权力,使之服从于民主与法治原则,是中国进步的方向,也是民众最大、最长远、最根本、最稳定的利益。

官员“利用职权”做坏事、坑国家、害社会,是民众的不幸,也是弊端之痛。只有清醒认识,痛下决心,才能切断贪官们“利用职权”的利益链,让官员们清清白白做官,认认真真为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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