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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高考网

为了持续深入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近期浙江省平安办、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教安〔2019〕6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为什么要出台《若干意见》?

2013年以来,我省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以省平安办、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浙教安〔2013〕73号)精神为指导,以等级平安校园创建为载体,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学校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有力地维护了校园的安全稳定和谐。根据等级平安校园考评认定办法,目前全省有84所高校已经被授予了不同等级的平安校园称号(其中5A级11所、4A级35所、3A级31所、2A级7所)。但是,自2013年开始认定等级平安校园以来,还没有真正实行2013年文件中提出的等级动态管理,没有高校因为安全稳定工作出色而提高等级,也没有高校因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严重安全事故被降低等级或一票否决,已经被授予等级平安校园的高校也没有再进行定期的抽查复核。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创建等级平安校园的积极性,影响了高校平安校园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

另外,近年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面临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教育部、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对高校安全稳定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比如要求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实验室和危化品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套路贷”整治,加强禁毒、反恐、防诈骗宣传教育,等等。中央决定将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更好为基层减负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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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必要在《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命名、谁考核”的原则,制订出台《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高校等级平安校园动态管理的具体办法,并对高校等级平安校园的建设标准和考评复核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二、《若干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若干意见》共包括:定期公布等级平安校园名单、继续组织开展考评、开展定期抽查复核、实行综合性动态调整、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充实完善建设标准、改进考评复核办法、充分运用建设成果等8项主要内容。

三、今后等级平安校园名单如何公布?

《若干意见》规定,根据等级平安校园动态化管理的制度安排,从2019年起,每年年底前对所有高等学校的平安校园等级进行一次重新确认,并于次年年初集中予以公布。没有取得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的高等学校也将一并纳入公布范围。

四、如何取得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

《若干意见》规定,尚未取得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的高等学校,可根据《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创建工作实际,在对近2年工作进行自评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申报等级平安校园。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平安办、省公安厅组织考评组到校考评,根据考评组意见授予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已经获得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且取得该等级满2年的高等学校也可申报,并将根据考评结果重新确定等级。

五、如何开展等级平安校园抽查复核?

《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已经获得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的高等学校,省平安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将联合组织力量开展定期抽查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调整平安校园等级。复核工作将以《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为依据,重点对等级平安校园考评时和上一轮抽查复核、专项检查、暗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实地复核。抽查复核的高等学校将按照5A级和4A级4年一轮、3A级3年一轮、2A级2年一轮、1A级每年一轮的原则,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平安办、省公安厅确定名单,并于每年9月底前通知各相关高等学校。

六、等级平安校园如何进行综合性动态调整?

《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当年未列入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和抽查复核的高等学校,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予综合性等级调整:一是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当年发生抢劫、强奸、投毒、放火、贩毒或系列入室盗窃等刑事案件;发生校园火灾等安全责任事故或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造成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或重大财产损失;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传染病防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因“校园贷”等违法犯罪问题引发师生意外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发生30人以上罢课、非法游行、非法集会、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将根据事件性质与影响大小,相应降低平安校园等级1-2个等级。二是对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不力、推进“智安单位”建设不到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被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的,相应降低1个等级。三是对安全稳定工作出色,当年被中央或省级部门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介绍推广工作经验的,给予提高1个等级。

七、等级平安校园一票否决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已经取得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的高等学校,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平安校园称号: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校内杀人、放火、投毒等刑事案件或校园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发生在省内外有恶劣影响的政治类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整改到位。

八、高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有哪些调整?

《若干意见》提出,对《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完善,具体有:①“消防制度及管理”中增加“加强电气综合治理,定期开展电气线路安全性能检测,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②“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制度及管理”中增加“实验室化学试剂和病原微生物的采购、存放、领用及废弃物的处置符合规范,危化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严格按相关规定管理。”③“安全和法制教育”中增加“面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有效开展禁毒、反恐怖、防范金融诈骗和‘校园贷’等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④“校园预警机制建设”中增加“建立学校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凡涉及师生切身利益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风险评估。”⑤“校园突发事件善后处理”中增加“认真开展安全事故(案事件)倒查分析工作,坚持‘四不放过’。”⑥“保障措施”中增加“加快推进‘智安校园’建设和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在校园监控报警、访客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实验室危化品管理以及安全工作台账等方面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

九、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复核方法有什么变化?

《若干意见》规定,为了切实减轻学校的迎检工作负担,提高考评复核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和抽查复核将更加注重学校工作实践和工作成效,更加关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的建立,加强实地检查和对实际工作情况的了解核实,更多采用随机暗访、专项检查、模拟应急处置等工作方法。

十、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成果如何有效运用?

《若干意见》规定,今后,与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相关的各类省级评优评先中,要把学校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充分发挥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评价、激励和导向作用。“平安示范单位”等综合性安全稳定工作先进单位,原则上应是4A及以上等级平安校园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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