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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贫困地区“雨露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推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在贫困地区实施“雨露计划”的意见》、《贫困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甘肃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雨露计划”是以农村贫困户中青年劳动力为对象,以帮助贫困农户增收脱贫为目标,以转移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重点,按照“政府推动、学校承办、市场运作、部门监管、扶贫到户、农民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的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帮助贫困农户转移就业,实现稳定脱贫,从而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雨露计划实施的总体目标是:每年培训转移贫困户劳动力10万人左右。具体目标是:“培训一人,输出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第二章实施范围与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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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雨露计划”实施的范围是:国家和省定全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西建设县、有重点乡(村)的非重点县。
第五条扶贫资金资助的培训对象是:居住在上述区域范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贫困农民:年龄在16(初中毕业)-4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有转移愿望和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力。对初中毕业后未考入高中,高中毕业后未考入大中专院校的“两后生”和退役士兵优先资助。
第六条各县(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要进村入户,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生源登记表和数据库,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
第七条凡符合扶贫转移培训资助条件的贫困农民,必须填写《甘肃省“雨露计划”培训申请登记表》,并经有关部门审定。“两后生”学员必须限定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
第八条“雨露计划”培训项目资助的申请、审定和登记程序为:
1、户申请。由有转移培训愿望的贫困户劳动力向乡(镇)或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提出参加转移培训的申请,并填写申请登记表。
2、村推荐。由村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注推荐意见并盖章。
3、乡审核。由乡镇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在申请登记表上盖章。
4、县审定。由县扶贫办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定,并予以登记。
5、培训基地招收。第三章基地管理与培训就业
第九条“雨露计划”培训工作一律由省市认定的培训基地承担。
第十条为方便贫困农民就近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和就业安置,提倡培训能力较强的基地在贫困劳动力较集中的县(市)设立分校或联合办学。
第十一条培训内容以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和轻工化工等有关行业的用工技能需求为重点。
第十二条“两后生”培训为一至两年,其它培训时间一般为20天-90天。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就业岗位要求、用人单位订单以及用工市场需求,科学安排教学计划,合理配备师资力量,严格培训教学管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一律实行订单培训。侧重以“两后生”、退役军人为主的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安排各种形式的中短期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要把转移就业作为开展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根本目标。可采取校企挂钩、设立窗口、定期回访,以及与中介组织合作等多种形式,为贫困农民学员提供“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服务。保证就业率达到90%以上,稳定率达到85%以上。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雨露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和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各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上报的全省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以及各地完成转移培训项目的情况,审定各市(州)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各培训基地组织实施项目,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搞好转移就业,提供维权服务,提高扶贫实效。
第十九条各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培训基地要将本地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专业工种、培训时间、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和就业企业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雨露计划”培训经费实行财政扶贫资金补一点、个人出一点、银行贷一点、基地免一点等多元化投入机制。每年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补助标准暂定为普通技能培训人均300元,每个工种的具体标准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培训工种和时间适当调整;“两后生”培训第一年1500元,第二年1000元。
第二十一条扶贫转移培训专项补助经费,采取按批准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度和参训学员的就业合同执行情况统一报账或发放“培训券”的方式补助到学员个人。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补助资金可通过减免学生学费、生活费等方式直接补到学员个人,并经本人及家长签字认可。享受财政扶贫资金补助的学员,可同时享受国家或其它有关社会团体提供的各种补助。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培训基地的收费管理。第六章各级职责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本地“雨露计划”的上报和下达、检查、验收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本地参训贫困户劳动力的资格审定、登记造册和建立档案,并配合培训基地按照上级下达的培训计划搞好生源组织、学员招收、跟踪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和培训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要确定分管领导和科室,市(州)、县扶贫办要建立监管责任人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二十六条“雨露计划”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承担“雨露计划”培训项目的培训基地,必须建立健全“雨露计划”培训就业申请登记制度。登记表要如实记载受训贫困农民的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缴纳学费、资助金额、转移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及户主姓名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雨露计划”实行半年报告制度。培训基地每半年须向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将各县情况汇总后报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第七章督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督查工作,重点监督计划落实,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配合审计等监督部门搞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培训项目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组织初验,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验收,省扶贫办在年底根据市(州)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确保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