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慈善法初审(全国人大常委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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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我国首部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规定,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若私分慈善财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责。对政府部门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的行为,将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草案还规定了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该草案还将进行审议修改,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才交付表决,如获通过,将成为中国首部慈善法。

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

2008年以来,共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社会各方面多年期盼制定慈善法。

在历时近两年的研究起草后,首部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关键词?信息公开

将建统一慈善信息系统

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为公开透明的基础。对此,慈善法草案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要求主管部门以及慈善组织必须做到信息公开。

草案规定,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上述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每年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草案规定了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需向社会公开信息。法律条文中,对于民政部门要求的是“及时公开”,对慈善组织要求的是“每年向社会公开”。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的具体信息包括3个方面: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还有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此外,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款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公开信息不真实将受罚

草案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此外,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的信息不真实,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如果对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

□关键词?善款使用

私分善款最高追刑责

“善款怎么花”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对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专款专用。

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针对慈善组织财产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关联关系问题,草案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有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擅自公开募捐、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以及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情形,草案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问题,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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