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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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从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严控煤电总量规模、有序推进煤电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处理力度四大方面,提出了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严控各地煤电新增规模、按需推进煤电基地建设、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等十三项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近年来,受经济进入新常态和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我国用电量增速趋缓,电力供需总体宽松。煤电行业面临利用小时数逐年下降、规划建设规模较电力需求偏大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引导地方及发电企业有序推进煤电项目规划建设,促进煤电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各地“十三五”电力供需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一)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为指导各地和发电企业有序规划建设煤电项目,综合考虑未来3年煤电项目经济性、电力装机冗余程度、环保及政策约束等因素,国家将建立煤电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对外发布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提示。引导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以及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为煤电项目办理核准及开工建设所需支持性文件、发放贷款时,根据风险预警提示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二)结合风险预警适时调整相关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变化趋势,结合煤电风险预警提示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用电需求增长情况加强监测分析,发生重大偏离时,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二、严控煤电总量规模

(三)强化规划引领约束作用。加强全国电力规划的指导性,保证国家规划和省级规划有序衔接、协调统一。根据国家“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将明确的各省(区、市)规划期内燃煤电站(含抽凝热电机组和燃煤自备电站)总量控制目标,各省(区、市)电力发展相关规划优化布局本地区规划期内的燃煤电站项目。各省(区、市)要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要求,核准煤电项目。

(四)严控各地煤电新增规模

1、对于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存在电力盈余的省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

2、对于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确有电力缺口的省份,应优先发展本地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充分发挥跨省区电力互济、电量短时互补作用,并采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措施,减少对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的需求。

(五)按需推进煤电基地建设。基地煤电项目的规划建设要利用基地现有煤炭产能,并充分考虑环境、水资源承受能力以及受端省份的用电需求。合理安排现有煤电基地规划建设时序,分期规划建设基地配套煤电项目,避免因接受外来煤电造成受端省份电力冗余。结合电力供需形势,在“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中适时启动新增煤电基地的规划建设。

(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标准、加大力度,逐步淘汰服役年限长,不符合能效、环保、安全、质量等要求的火电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

三、有序推进煤电建设

电力冗余省份要对现有纳入规划及核准(在建)煤电项目(不含革命老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煤电项目)采取“取消一批、缓核一批、缓建一批”等措施,适当放缓煤电项目建设速度。鼓励各省(区、市)在严格按程序推进煤电项目核准、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和煤电风险预警提示,施行其他有利于煤电有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条件煤电项目

1、取消2012年及以前纳入规划的未核准煤电项目,相应规模滚入当地未来电力电量平衡,待2018年后结合电力供需情况再逐步安排。

2、鼓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结合本地区电力负荷发展以及项目单位意愿,取消其他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

(八)缓核一批电力盈余省份煤电项目。对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扣除纳入规划煤电项目后仍存在电力盈余的省份,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指导发电企业理性推进煤电项目前期工作。黑龙江、山东、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湖北、河南、宁夏、甘肃、广东、云南等13省(区)2017年前(含2017年,下同)应暂缓核准除民生热电外的自用煤电项目(不含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

(九)缓建一批电力盈余省份煤电项目。对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扣除已核准未开工建设煤电项目后仍存在电力盈余的省份,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指导发电企业结合电力供需合理安排已核准煤电项目的施工建设时序。黑龙江、辽宁、山东、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甘肃、湖北、河南、江苏、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15省(区),除民生热电项目外的自用煤电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2017年前应暂缓开工建设;正在建设的,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十)严格按程序核准建设煤电项目

1、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核准程序,对于前置条件不具备的煤电项目,不得核准。按相关规定,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前,其热电联产规划应已纳入相应省(区、市)电力发展规划。“上大压小”项目核准前,要落实关停计划。

2、各省(区、市)已核准的煤电项目,未取齐开工必须的支持性文件前,严禁开工建设。

四、加大监督管理处理力度

(十一)强化事中事后纵横协调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全国煤电相关规划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煤电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调监管,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

(十二)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并结合工作情况形成监管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

1、组织开展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监管。重点检查各地煤电总量控制目标、产业政策和煤电项目布局原则等执行情况,煤电项目核准程序履行情况,核准在建煤电项目是否按规定取齐开工必须的支持性文件等情况,促进有关电力规划、政策落实到位。

2、组织开展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情况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升级改造任务落实情况、淘汰火电落后产能以及采暖供热机组“以热定电”等相关情况的监管力度,促进国家专项行动目标顺利实现。

(十三)严厉查处违规建设。对未按核准要求建设、未核先建及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行为,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违规情况向社会通报;同时,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于违规建设的煤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并通报全国;电网企业不予并网;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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