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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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
(四)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机关党办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五)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六)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六十七条假期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个人自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工资计算,其他假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探亲路费由本单位签署意见报机关党办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报销。按规定应扣发的假期工资由机关党办直接通知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扣发。
六十八条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三章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六十九条本制度所称借调人员,是指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从所属基层单位借调到市局机关从事短期帮助工作的税务工作人员。
七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机关各处(室)可提出借调申请。
(一)在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中,工作职责、岗位设置发生变化,暂无法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
(二)处(室)人员编制尚未达到核定人数的;
(三)全局阶段性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人员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税局因工作需要借调的。
七十一条借调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有七十条前三款所列情况之一者,申请处(室)必须向人事处拟报借调书面申请,并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对四款所列情况,由人事处报局领导审批。
(二)人事处根据拟报的借调书面申请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确系工作需要,且符合借调范围的,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三)借调人员的借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延长借调时间的,应重新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审批。但连续借调两个期限后,不再续办借调手续。
(四)对市局批准需借调人员,由人事处填发《xx市国家税务局借调人员通知书》,并通知借调人员所在单位。
七十二条借调人员的管理
(一)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按照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执行,并将考核结果按月或按季反馈给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
(二)借调人员不改变人事隶属关系,工资、福利、奖金和度考核等仍由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管理。
(三)借调人员的就餐,由机关服务中心按人事处提供的借调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向ic卡储值。
(四)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处(室)就该在借调期间思想、工作表现等写出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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