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花卉协会章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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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花卉协会章程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十三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底或下初召开一次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条 理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

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龄不超过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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