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岗位人员的聘任及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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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XX元/月,其中%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元/月,其中%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计入绩效工资)。
()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度考核,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