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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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元以上总公司借支%。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元以上元以下(含万元)总公司核销%,当事车主承担%,差额在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承包车主承担%。
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给予罚款。
          


       
四则  车辆保险

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六章  劳动安全管理

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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