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科学部考试管理实施细则(三)

|来源:新高考网
基础科学部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的每一次考试成绩都必须记录在案。成绩单报送后,任何人均无权擅自更改。

五、复核成绩手续

如果学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评分产生异议,有权向学校提出复核考卷的请求。复核手续为:

、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的书面申请,审批后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

、开课院(系)根据书面试卷复核请求,组织人员对有异议的试卷进行复核和处理,将结果报告学生所在院(系)。

、学生所在院(系)将试卷复核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并报教务科备案和进行成绩处理。

、学生复核成绩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阅卷教师如在提交学生成绩单后发现所判结果有误,需经所在院(系)领导同意签字后到教务科办理复核手续才可更改。

六、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用规定以外书写工具、纸张答题,或在试卷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在考场内及考场窗外、走廊等距离考场较近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其中()、()、()、()、()为严重违纪行为。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以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组织作弊的;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考试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且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经查实的;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其中()、()、()、()为严重作弊行为。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视其违纪、作弊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监考教师根据上述规定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客观记录,经教务处审核或研究生处认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对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考试违纪和一般作弊的学生,其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单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实行学制考试违纪和一般作弊的学生,只能参加离校前的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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