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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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十二条 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条 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二节 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二十四条 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二十五条 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十六条 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二十七条 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十八条 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二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三十条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

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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