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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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五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五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六十条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机构负责组织。
六十一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机构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六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二节 经理人员的聘任
六十三条 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六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经理人员。
六十五条 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十六条 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报有关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三节 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六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六十八条 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六十九条 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七十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章 利益相关者
七十一条 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七十二条 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七十三条 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七十四条 公司应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七十五条 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七十六条 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七章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