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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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八条本公司员工之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告知被保人在规定限期内换保,在换职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九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个月内如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人之保证责任。

五、职务行免
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二条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会核定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三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填发人事任(免)令。
四条职务委派经核定后按新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六、迁调
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均以抗命论处。
二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异动单呈核派调。
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迁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日内,其他人员应于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件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内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日为限。
四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依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在准延期内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六条调迁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七、解职
一条本公司员工之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得依本章十六之规定给抚恤金。
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五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之假期超过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六条命令停职。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即被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职或解雇,但经侦查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金,其服务限以中断计。
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九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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