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制度汇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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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
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六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
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
司权利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
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到损害。
七条公
司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
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
密。
八条公司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或解除。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和解除,由
原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九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
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综合部或分管领导委托专人执行。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公司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
十条公司密级文件的阅办、传递须由办公室专人管
理,不得擅自传递或扩大阅读范围。
密级文件、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文书档案、组织人事
档案和财务档案应由专人管理。
十一条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在设备
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未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上级部门
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必须指定
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条 借阅秘密文件必须遵照查阅范围办理登记手续,文件阅办完毕必须及时退还办公室专管人员。
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公司设立的“阅文室”进行,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或非办公场所阅看。
十三条外出工作必须携带公司保密文件或资料的,
须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十四条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主办部门应采取
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与
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十五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
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十六条需要销毁的“三密”文件,经综合办公室主
任同意,报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批准,由机要员在碎纸机中
销毁。
十七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
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办公室和
公司领导: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