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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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

、凡总公司所属单位、处室、船舶、班组,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成效的,可向总公司提出申报。

、司级文明单位(处室、船舶、班组,下同)由总公司文明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评审。

、经批准命名和复查合格的司级文明单位,参照市交委确定的渝委办[]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当可按照单位人均月工资% 的标准发给奖金,还可以给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以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所发奖金进入生产成本。

、文明单位在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在复查合格的当亦可比照上款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职工奖金。

六、文明单位的复查

、委级文明单位按市交委规定进行复查。

、司级文明单位两复查一次。凡已命名的司级文明单位,每隔两要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向总公司送交自查报告,由总公司组织复查,并通报复查结果。

、对司级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总公司对司级文明单位的复查,严格坚持“六好”标准,对领导班子不团结,管理混乱或主要领导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政策因素外出现严重亏损的,服务质量下降的,安全工作未达标和计划生育超标的单位,坚持实行一票否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七、在企业改革、调整中,撤销或合并的单位不再保留文明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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