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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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总则
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二章辞退管理
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一内记过三次者;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累记超过六日者;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五条本公司按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者,十日前告之;
.连续工作一以上,未满三者,二十日前告之;
.连续工作三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