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务督办工作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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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四)协调。对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专项政务督办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召集各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因意见分歧,主办部门难以协调和办理落实的,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协调,必要时由交办领导协调办理。承办部门对县政府督查办公室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专项政务督办通知》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经该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返回县政府督查办公室,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

(五)反馈。专项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以《专项政务督办报告》上报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做到一事一报,文字简洁、内容准确。县政府督查办公室综合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向县政府交办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呈送《督办报告》;需向上级机关呈报办理结果的,按行文程序报送,并抄送县长、常务副县长、交办领导、办公室主任、分管主任。

(六)催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专项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要进行催办并深入实地,了解和掌握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七)归档。专项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终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按一事一档,归档备查。

五、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建立责任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责任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领导具体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大决策、重点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批示进行办理。

(三)工作通报制度。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完成县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政务督查通报》定期进行通报,对重大事项不定期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的办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政务督办工作的考核

政务督办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督查、督办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倒扣分。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向县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经县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对未按政务督办事项要求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根据督查、督办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扣减承办单位终目标管理考核分数。

、对久拖不办或办理质量差的承办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县长、常务副县长签批后予以通报批评。

、对同一督办事项通报批评后仍办理不力并对全局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承办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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