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信息公开责任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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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
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信息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处理通知后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十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