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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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未按本规定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未按本规定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五条 除本规定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耿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现代语文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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