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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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

  授权各机关(构)视机关业务需要,对正常社交礼俗标准,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之受赠财物,支领钟点费或稿费及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项,另行订定更严格之规范.

  二十,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机关(构),得准用本规范之规定.「廉能政府」乃世界各国政府所追求之目标,爰订定本点,俾其他中央及地方机关(构)(如总统府,其他四院,直辖市,县【市】政府与所属机关【构】及议会等)得准用本规范,使全国公务员能同遵循本规范,形塑廉洁风气,以有效提升政府清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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