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一)

|来源:新高考网
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及假期暂行规定。

一、工作考勤

(一)校本部实行每周天工作制;专职教师除助教外可不坐班,但遇有病、事假应主动请假。

(二)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须向同事说明并报告部门领导。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每月日前将上月的院(部、处)领导审核签章的出勤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交学校人事处,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校内津贴的依据。

(四)借调、特聘、校内合同制人员(含临时工)及其他非本校在职编制但享受本校在职待遇的人员,考勤工作由用人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

二、请假规定

(一)教职工因事、病、探亲、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二)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单,经相应程序审批后,连同有关证明交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处备案登记。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职工私事一般应安排在规定的节、假日内处理,如确因故不能在节、假日内处理,而又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累计不得超过天(如有特殊情况,须超过天的,经学校批准者除外)。

、请事假,全累计超过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计发,不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按%发放[注];全累计超过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计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超过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天至天(含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当月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天至天(含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天至天(含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停发,校内津贴按%计发;超过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连续请假超天的每天扣发一个月工资及校内津贴。

[注]说明:

工资单中“职务(岗位)津贴”包括岗位生活补贴、教师津贴、临时职务津贴;“奖金”包括节支奖、奖励工资、岗位奖励金;“月平均终奖”为:(职务工资+活工资额)×&spanide;。

、请事假出国(境)者,天以内,如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非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天以内按其他事假处理;超过天者停发工资、校内津贴;准假期满不归者,从超期之日起,个月内保留公职,七个月起作自动离职自理;出境参与技术交流与合作人员按广中医人〔XX〕号文的规定办理。

、属下列情况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参照相应病假处理:教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教职工陪护的;教职工凭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激会或带小孩体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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