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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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十五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五章 公文起草
十六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十七条 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六章 公文校对
十八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公文校校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 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 是否确需行文;
(三) 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批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 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 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 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十九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二十条 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校核的内容同十条(六)款。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七章 公文签发
二十一条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发布的公文,由被授权者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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