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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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九)事业单位每的度考核结果应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市本级事业单位度考核结果在翌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各区、县(市)事业单位考核结果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汇总后在翌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按学考核的学校、幼儿园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事部门汇总后在每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未报人事部门备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备案需上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度考核结果备案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度考核不合格情况备案表》及度考核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考核基本做法、考核结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

(五)度考核按照岗位特点和职责推行分类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一般采取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度考核登记表》; 、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 、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当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度考核等次。 、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当度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个工作日或一内累计超过个工作日的;()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 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的,不参加考核;期满重新安排工作半以上的人员,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参加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参加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二,参加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三,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受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二,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参加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处分的二,受留党察看二处分的二、三,参加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参加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二、三参加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分别处理。()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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