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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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万元的事故。
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计)为限。
.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款处理。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