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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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规定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的房产、建筑物、器械、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限超过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二章 固定资产增加

三条 生产经营需要新增固定资产应于每四季度做出下一度的度分月、季度分月购置计划和预算。

四条 计划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讨论通过,总经理审批后交由管理部门实施采购。

五条 对于计划外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提出正式报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六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购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公司日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七条 管理部门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填写一式四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

管理部门一份,使用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二份。管理部门验收签认后依固定资产的类别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列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等。固定资产的登记应一物一卡办理。未经验收登记的固定资产不予报销。

八条 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必须签认后移出。

九条 使用部门应尽保管之责,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移拨。

十条 管理固定资产的人员交接时应将其经管的固定资产交接清楚,并由接交人员办理责任签认手续,以明责任。

十一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应将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清楚,如有缺少或

手续不清,应予追究赔偿。

十二条 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检查,并呈报检查报告。

十三条 管理部门人员对所保管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办理手续或任意转移、对外拨借损坏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赔偿处理。

十四条 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但至少每实地盘点一次。盘点后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一式二份,注明盘盈、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一份呈报总经理核准后送财务部。管理部门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属于管理不善或毁损、丢失的,应追究过失人的责任。

三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

十五条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十六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十七条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十八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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