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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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培养与培训
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订班主任培养培训规划,有组织地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
十八条教师教育机构应承担班主任培训任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应设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培养方向。
六章考核与奖惩
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二十条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离班主任岗位。
七章附则
二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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