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班级小区管理条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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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班级小区管理条例
  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和修正权归教导处。
  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理断。
  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望全体教师认遵照执行,不得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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