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政务公开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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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条 坚决克服形式主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对推行政务公开较好的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形成全系统重视实行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三十三条 要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的公开率、公开内容的合格率、公开形式的规范性及公开的效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开展工作不力的,进行督促、批评;对不按本规定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章 附 则
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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