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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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理职工群众来访工作,切实提高处理来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来访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来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山东某某信访规定》、“胜利油田信访工作三项规程和一项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章 释 义
二条 本规程所称群众来访,是指公司在册职工、职工家属、子女、协解人员、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采用走访形式,向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活动。
各单位、各部门对来访群众应加强《信访条例》和《山东某某信访规定》的宣传教育,引导其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职工群众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章 组织领导
四条 公司专门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信访办公室,专人负责日常信访工作。三(科)级单位也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三(科)级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并确定具体的信访工作部门和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由业务对口的三(科)级部门和人员进行兼任。
五条 公司机关和三(科)级单位应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立专门来访接待场所,配强接待工作人员,并向全公司公布来访接待时间、地点和电话,通过适当形式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六条 公司和三(科)级单位应健全完善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党政领导轮流、集中、公开、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及接访负责人姓名、职务。
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来访人。
四章 信访人
八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党政组织反映意见,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在册职工、职工家属、子女、协解人员、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
(一)信访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信访部门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提倡文明信访、走访,依照程序逐级反映问题。
(二)信访人应到公司二、三级组织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不得在机关门前和领导办公场所滞留、滋事,不得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信访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不得随意夸大、捏造和歪曲事实,不准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人要服从组织处理,不得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如对本单位处理意见不服,需要上一级部门解决时,信访人必须持本单位签署的《上访答复意见》要求上一级部门复查,否则,上一级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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