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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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
、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会员代表分为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两种。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普通个人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在各自系统内组织选派;特别会员代表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直接选派。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决定设立、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八条 理事会每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六条、、、、、、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龄不超过周岁;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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