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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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各项综合积分,是按医院在编职工(包括在医院的离退休人员)的工龄(或学龄)、职称、职务等综合因素来积分。
十五条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按军委及某某军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执行。
十六条由院房管部门提供调整的住房数量、套型。院房管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时房源情况,讨论制订出分房实施办法,向全院公布,接受监督。
十七条职工申请分(调)配住房,要如实认真的填写“住房申请表”,经所在科术审核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交给房管部门,经外调审查后,按各类人员住房标准和综合积分多少在各自的序列内排队,实行三榜定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公布的分房顺序点房,并在院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十八条职工应在本人所排序列中选择住房,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好房后又不愿去者,不予另行调整,并取消下一次分房资格。
十九条职工在分配调整住房过程中,或在集资建房过程中,因调动等其它原因离开医院者,院方收回其住房,按当银行存款利率退还本人集资款及利息。
二十条职工从领到新分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居住时间,并按规定期限搬迁完毕。原住房须按时交回房管部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住房管理
二十一条房管部门是全院住房管理的职能科室,任何人不得抢占、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调换住房,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将住房转租他人。
二十二条为了加强医院住房管理杜绝医院房产流失,住户领钥匙前必须与院房管部门签定住房合同。
二十三条凡新调入和军转人员的住房,须经人事部门与房管部门事先联系、协商,以协议形式明确,房管部门按协议执行。新进人员若无协议,要求住房者,房管部门不予以接待。若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调入的骨干或紧缺人才,根据情况可安排适当的住房。
二十四条为吸引人才来院工作,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每次成批住房分(调)配时,留%的机动住房,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分配,并将分配人员情况在全院进行公布。
二十五条全院职工对分配的住房及附属设施负有爱护的义务。职工住户在搬迁和使用住房中应注意遵守下列要求:
、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门窗、玻璃、水、电、暖、闲路电视、卫生等)当面进行清点和查验。若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报房管部门处理,住户在搬出原住房时,也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原住房及附属设施当面点清和查验,若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否则,每超期一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倍收取罚金;超期一月后,每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倍收取罚金(在押金或工资中扣除)。分房户不得私自将原住房与他人调换,违者将对调房双方进行处罚。
、职工住房不得私自改建。违者,将予以处罚,并令其恢复原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