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供水管理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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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正常手段使水表停行、滞行、逆行或郸表针,破坏水表铅封者。
、浪费水量者。
、对爆管事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者。
、擅自动用自来水供水设施者。
、私拆、私装属村委管理的管道者。
、非因火警私自启用消防栓取水或拆除铅封者。
、改变用水性质,未办理变更手续者。
、私自架泵加压者。
、自备水源与村公用管道混装者。
、将两路进水管私自连通使用者。
、未经批准,在供水管线上施工,危及供水安全者。
、未经批准,在供水管线上修建建筑物或埋设地下管线,不符村规范规定者。
、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况。
三十三条 违章用水户还必须按村委发出的违章用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停止供水。重新报装时,按新开户有关规定办理,并交清所拖欠水费、罚款、赔偿、滞纳金和输送费。
三十四条 对破坏和盗窃供水设施,严重危及供水安全和造成重大停水事故的责任人,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供水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三十六条 村自来水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坚守工作岗位,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者;
、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者;
、擅自为单位或个人接水者;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户者;
、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或敲诈勒索者;
、违反村供水管理办法其它规定的行为。
八章 附则
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村委负责解释。
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XX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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