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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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发生重大问题或创建工作滑坡、停滞、无新的起色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并撤消荣誉称号。
二十八条 各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模范人物,是推动文明单位建活动的积极因素、骨干力量,其表彰命名与文明单位一并进行。
六章 附则
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某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解释。
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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