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制度(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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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协助局党组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重要职责之一。这里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本系统股级以上党员干部。搞好股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整个工商系统的党风、政风、行风廉政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要行为规范
(一)禁止利用职权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二)禁止私人从事营利活动
、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三)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用公款报销或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取公款。
(四)严肃用人的组织纪律
、不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为亲友与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益
、不得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条件。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在国内公务中接受超过标准的接待。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
、不得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七)禁止从事乱用职权的其他活动
、不准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不准参加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
、不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