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有限公司鼓励招商引资暂行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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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集团公司闲置的工业广场、土地以及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集团公司将为其通水、通电、通讯、通路、场地平整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条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租赁集团公司其它存量资源开办的独资企业,在某场同类资产租赁价格的基础上优惠%。
十二条鼓励投资者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合资、合作企业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比例占投资企业员工总数%的,投资收益分成在依照出资比例的基础上优惠.%;录用员工比例每递增%,投资收益分成优惠率相应提高.%。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占所开办企业员工总数%的,租金在前条规定基础上再优惠.%;录用员工比例每递增%,租金优惠率相应提高.%。
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法律以及协助办理高新技术项目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十四条集团公司协助投资者协调、处理与地方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相关企业、周边乡村的各类关系。
十五条与我集团公司合资合作的外部客商,集团公司根据投资方向、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等情况,在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的前给予投资者高于投资比例%-%的收益分成。
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生产的适于集团公司使用的产品,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
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能供应的原材料,享受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同等价格。
十八条集团公司优先优惠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煤炭燃料。
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需要集团公司提供煤炭及煤副产品研发技术支持的,给予优惠有偿服务。
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在集团公司所属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费用可以给予%?%的优惠。
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建设期内,需租用集团公司大型或专用设备的,集团公司以优惠价格予以出租。
四章引资奖励
二十二条凡成功引进资金的国内外公民或组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除外),按一定比例给予引资奖励。矿处级领导干部为企业成功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在执行薪(薪酬)考核奖励的同时,可由集团公司研究作为特殊贡献给予奖励。
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成功引进资金:
(一)新建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批准的合同和章程中约定的外部资金投入已按期履行。
二十四条对引荐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标准分段计发:
(一)引进资金 万元至 万元的,按引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