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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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六章 附 则

四十二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办法、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四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下税务机关。
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 月 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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