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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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二十二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调整缴交比例和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因单位逾期或资金结算中心划转不及时的将向其收取利息。
二十四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按照徐矿司[~] 号文件执行。
五章提取和运用
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
二十六条矿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退休(职)凭本人、退休(职)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调离徐矿集团或者出境定居的,凭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开出的工作调动介绍信、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购买住房的:
()购买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需提供经产权管理部门鉴定的《房屋买卖契约》、办理产权交易的有效付款凭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建造住房的:
()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通过转帐方式转移资金,但不得提取现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十七条提取时间
、职工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时,通过转帐方式将公积金转到还贷款帐户内清缴。
、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的,自集资建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凭有效凭证一内提取。
、退休(职)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调离集团公司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可随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职工个人持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制《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章,由公积金管理员提交相关证件,报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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