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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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管理办法
、中介费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标准收取。
、对持《劳动模范》证件的求职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培训;对持有《下岗证》、《失业证》的求职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培训费予以优惠。
、开展劳务市场调查,了解和收信用工信息,拓宽再就业渠道。
(二)信访接待
、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耐心倾听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职工来信来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登记,做到记录清楚、处理情况归档。
、办理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要依据有关政策,做到依法解答,注意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化解矛盾。
、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对应由其他部门和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转办。重大上访情况要及时向分管*报告,以便得到及时稳妥处理。
、对职工的申诉、控告、检举严格保密。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系、通报、反馈制度,确保信访有答复。
(三)法律援助
、援助事项
①职工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
②工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援助对象
上诉到县法院或县劳动争议仲裁和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劳动模范和工会干部。
、援助方式
①提供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②代拟法律文书。
③代理非诉讼案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人。
、援助程序
①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
②申请人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出据材料等;
③负责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开展法律援助。
(四)生活救助
、救助范围及对象
县内企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殊困难职工,以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要求生活救助的,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每可给予一次性救助。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职工,持本单位工会证明,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①职工及其家庭遭遇不可预见灾害,致使生活困难的。
②患大病、重病(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病种)又未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需提供原始病历和医药费收据)。
③由于生活困难而造成子女辍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或持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④双职工同时下岗,子女未成的;单亲家庭,生活遭到困难的。
、为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尚未参保的困难职工,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办理“低保”手续。
六、资金来源
、社会捐助。在广泛发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在旬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城镇有固定收入的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为困难职工奉献爱心。拟每组织一次集中捐助活动,筹措一定资金。
、政府拨款。县政府每预算一定的“

困难职工救助款”用于困难职工救助。
、工会自筹。县总工会每从本级工会经费中筹措一点资金。
七、资金管理
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制定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并接受度审计监督。每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一次,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救助金的发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救助对象的确定,每进行一次调查摸底。
八、组织领导
xx“困难职工救助中心”设立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及县总工会领导任正副组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和国税局、xx烟厂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xx县“困难职工救助中心”设主任名、工作人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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