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文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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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文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培训文化骨干,组建文化队伍,鼓励文艺演出团体,电影公司抓住机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竞争力,积极开展农村文化活动。
  二十九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三十条 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
  ()和县财政部门
  ()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章 奖励处罚
  三十一条建立奖惩制度,每评比一次,对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全面发展,获得农民群众好评的乡(镇),演出团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乡镇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发、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
  八章 附则
  三十三条本办法比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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