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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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和合同或公司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公司申请书规定的受益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公司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限的,按合同或公司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公司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超过10的期限分期摊销。 三十八条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公司的其他营业收入。 三十九条 公司的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以上(不含一)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公司的开办费。开办费自公司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不超过5。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四十条 公司的其他资产包括冻结存款、冻结物资、诉讼中的财产以及理赔中收回的待处理财产和保险业务中取得的抵债物品等。
六章 资金运用 四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税收、保险政策和有关法规运用资金,遵循安全性原则,坚持稳健经营,提高偿付能力,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接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四十三条 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四十四条 投资收益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格计价。实际支付价款中包括应计利息的,按照减去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其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二)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
(三)公司出售有价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中途出售债券的实际款项与帐面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四)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计入投资收益。
(五)公司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四十五条 公司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投资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
七章 成本和费用 四十六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赔款支出、给付支出和退保金、分保业务支出、代理手续费支出及佣金支出、防预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业务管理费、保险保障基金、准备金提转差以及其他有关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