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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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四十三条 对学校的各种证券、票据,平时发出、领用要有登记。每做一次收回,并核对保管归档。

四十四条 会计部门设一人兼管档案工作。

四十五条 会计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为本院积极提供服务作用。会计档案原则上不能带出档案室或会计部门。如需带出复印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由会计人员直接复印。

四十六条 档案的调阅、移交、撤销、销毁、合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各种会计档案整卷后,保管一,期满以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八章 教学经费、主任基金划拨办法

四十七条 各系教学经费主要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每生按元划拨。各系主任基金主要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每生元划拨。

四十八条 社科部教学经费依据在校生人数,每生元划拨;主任基金按每生元划拨。

四十九条 史论系教学经费、主任基金依据本系学生人数,划拨标准同以上各系。史论系同课教学经费,依据在校学生人数,每生元划拨,主任基金按每生元划拨。

五十条 成教学院教学经费、主任基金划拨办法:

夜大学生按每生元划拨教学经费,按每生元划拨主任基金。

高职、专接本生按每生XX元划拨教学经费,按每生元划拨主任基金。

九章 工资、奖酬金等款项的管理

五十一条 设立工资辅助台帐。负责工资核算的人员随时记录职工人数及工资增减变化,并与人事处每月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人数,严格控制。院财务处要会同人事处对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设立工资辅助记录,每月工资增减变化要有人事处的通知,每月要按实际工资支出数削减工资基金指标。

五十三条 每月教职工领取的奖酬金,机关部门均由人事处审核造表,对各系及有关部门奖酬金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每月8日前将发放标准金额报知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五十四条 财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收入每个月在发放时,都要做好个人收入记录,月底由财务处代职工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十五条 福利费按季核定提取数,转入“专用基金”专户核算,由福利委员会掌握使用。

五十六条 离退人员管理费、特需费、活动费,每月按标准人数提取,转入“其他代管经费”专户核算,由老干部处掌握使用。

五十七条 公积金要按人头立户建帐核算,每月按时上缴银行,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与记帐。

十章 对各种票证的管理

五十八条 院财务使用的收费票证、统一收据、发票,设专人负责。凡领用、缴销要做记录。

五十九条 各类收据,由院财务处统一印刷、购买、登记、发放、回收、保管。终将收据存根收集齐全归档,其他非独立单位不得私自印刷、购买各类收据。

六十条 对于作废的支票要盖作废戳记,底要按顺序装订整理。

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六十一条微机管理

、 会计电算化由财务主管负责管理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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