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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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七十六条 要加强对暂付款的审核,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借款要拒绝办理。

七十七条 对部门或项目资金不足、手续不完备、违反银行结算制度或现金管理制度的借款要予以纠正。

七十八条 对暂付款要坚持“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得再借的原则。

七十九条 负责暂付款明细帐的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及时催报和清理暂付款。

八十条 职工出差借款应于返校后一个月内报帐,其他借款应于一星期内报帐。通过银行办理的汇兑借款应于收到对方收款凭证后,及时冲销借款。

八十一条 对无故长期拖欠公款的人员,停止其再行借款的权力。凡在责令期限报帐而未报的,院财务处有权暂停止发放个人收入。

十四章 安全防范、防火制度

八十二条 院财务处是学校经济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维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部门,因此必须加强安全、防火防范措施,保证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八十三条 每天的现金库存量严禁超库存限额,收入现金当天存入银行。

八十四条 去银行提现、交现超过五万元的需通知院保卫处派人派车护送。

八十五条 严格管理支票和印鉴。支票与印鉴分人、分地方掌管。

八十六条 每天下班前要对室内电源、计算机室门窗、保险柜安全检查后方可离校。

八十七条 须加强对财务处的安全设施的配置。发现隐患及时与院保卫处联系,及时消除隐患。

十五章 财务处廉政建设规范

八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做到知法、懂法、坚持原则,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八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投机倒把、隐瞒、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谎报冒领、借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挥霍浪费的行为,给予坚决的斗争。

九十条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公财物、收受贿赂、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九十一条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收取收受钱财、接受礼品、吃请吃喝。

九十二条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以无偿占有或只付少量现金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十六章 关于对外投资和借出款的规定

九十三条 为了维护学院的经济利益,保证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规定。

九十四条 学院对外投资,应首先进行投资方向、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法人代表和主管院长签字生效。

九十五条 学院下属经济实体对外联营投资,须经实体领导机构研究论证,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九十六条 学院及各实体,在与外部协作中需借出款项时,必须严格考察对方经营状况、还本能力。学院资金借出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由主管院长签字生效。各实体资金借出必须经领导机构集体研究,并报请主管院长,由法人代表签字生效。

九十七条 学院或各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可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方式投资,不可以学院的房屋、土地进行投资。

九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作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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