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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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

(三)未经允许,对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任意方式对数据的恶意操作,如篡改、删除、转移等。

(六)未经授权查阅其他人的电子邮件,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违反本规定,公司将视情节和公司奖惩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八章 附 则

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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