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章程指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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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章程指引

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份)数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转让股权(份),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记载于股东名册。

(注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就股份的增减进行相应的规定。)

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十五条 公司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股东:

(一)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经理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十六条 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五)变更名称、住所或联系方式;

(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解散、破产、关闭;

(九)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十七条 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五章 股东(大)会

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注释: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

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注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保存等内容。)

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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