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督查工作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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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督查工作办法

(六)通报: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通报。

(七)归档:督办事项办理结束后,相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要制定相应的落实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认真办理,对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落实情况要形成相应记录和报告。在办复期限内提前日送办公室审核。

十二条 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公文传递程序,各种发文应抄送办公室。

四章 工作制度

十三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十四条 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度考核。

十五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严格按照时限考核。

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督办任务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五章 附则

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务局负责解释,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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