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尘管理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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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尘管理制度

五条 运输巷道及转载点的防尘措施

、运输大巷中各采区巷口,各煤仓绕道口处,各底卸煤仓前后一m范围内设置喷雾设施。

、装煤仓、转载点设置喷雾,实现放煤喷雾,并在放煤口下风侧m范围内设水幕,实现与放卸工序联动。

、主运输大巷每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采区及总回风巷道冲洗积尘由通风队决定,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运输大巷中应安装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

、装煤矿车向煤仓卸煤时,应采用自动喷雾装置。

六条 隔爆设施设置与规定

隔爆设施主要采用隔爆水棚,隔爆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两种。

、主要隔爆水棚的位置:

①、矿井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②、各采区回风巷道。

、辅助隔爆棚的位置:

①、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及专用回风巷。

②、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③、采区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采取集中式布置方式。

①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保持?m,与风门距离大于m。

②采掘工作面设置隔爆水棚应设多组水棚,每组间距不大于m。

③水棚的水量不小于ml,主要棚区长度不小于m,辅助水棚长度不小于m,水棚相距.?.m,槽(袋)之间的间隙以及与支架或巷道之间之和不大于.m,水槽边与支架、巷壁、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小于.m,水槽距离巷道轨道不小于.m,水槽保持同一高度。

④水棚要挂牌管理,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

七条 所有装载点,翻笼、皮带机头都要安设喷雾装置,控制煤尘飞扬。

八条 锚喷作业必须采用湿式喷浆。

九条 所有接尘人员必须采取个体防护措施。接尘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条 各矿必须按照矿井综合防尘规范的要求建立测尘制度,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足够数量的测尘工具,定期测量粉尘浓度。粉尘测定的内容和测定时间要符合《规程》的规定,测定结果要按时报技术矿长和局通风处。

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各种记录、图纸、台帐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

十二条 通风区瓦斯检查员对所管范围的粉尘情况和各种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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