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委员会会议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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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会议资料原件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含录音、影视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七条:法律责任
一、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利益。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超越《业主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授予的职权致使业主委员会遭受财产损失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业主委员会相关会议中对业主委员会决定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委员不承担责任。

二、业委会表决事项(例如小区设施及环境改善项目工程)应当避免出现利益冲突情形(例如由业委会成员亲属或其他关联人参加由该业委会成员参与决策的采购项目),但是经过事前充分披露并且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影响的除外(例如涉及利益冲突的业委会成员回避有关事项表决,并将此明确记录在案)。在有关委员回避的情况下,相关多数或全体要求相应核减以保证相关决议事项不致因人数问题而无法表决。
三、不按本制度执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条:本制度自XX月日深圳蔚蓝海岸一二四期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XX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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